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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汴市监综执处罚〔2023〕22号,内容显示,因对患者使用微量泵违规多收费用,开封市中心医院被罚没122万余元。
以前只知道原工商食药质监等单位执法管理面庞杂(执行法律法规繁多),执法队伍强大(执法人员编制数量一般可达同级医保局编制人数的二十余倍),作风顽强勇猛敢于动真碰硬打大仗恶仗,实战经验丰富(办案业务量甚至复议诉讼案例数量都远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程序管理严格规范文书质量高(业内执法研究大咖辈出,执法研究论文、书籍汗牛充栋)。看了人家公示的处罚决定书,越发感慨老牌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水平确非浪得虚名,这个案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全面,行文严谨,尤其说理充分,将超标准收取微量泵费用的依据、收取过程、违规细节、金额计算过程一一道明,来龙去脉告知的一清二楚,能感觉到当事人面对如此详细的阐法说理,断无不理解不服气的疙瘩。相比医保部门公示的案件内容,都是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超标收费”“伪造病历”“进销存不符”(不妨提高曝光案件“像素”),没有普法效果,起不到教育目的,重惩前轻毖后,差距明显。
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出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2021年实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也规定了对重复收费、超标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但《价格法》并未相应修订,价格主管部门并未因医保部门三定方案分工而停止对该领域的执法处罚,本案即是实例。
这种政策先行,法律滞后的模式,使医疗机构在价格管理领域需要同时接受医保、市场两个部门的检查(医院价格违法案件部门监管职责重复交叉)。管理模式混乱,处理标准不同,执法人员思想不一,有损法律尊严,有违国务院三定方案。
新《行政处罚法》增加了“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内容,将近年已成熟的行政执法理论共识“违法不应得利”原则落实到了法律条文中。该法也授权行政执法部门在本部门实体法没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况下直接援引该法没收违法所得。而没收的前提是“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依法应当退赔”意思很明确,只要有法律(广义)规定应当退赔的,就应该先退赔,之后才能没收剩余部分。这也符合我国“先民事后行政”的权益处置原则。
《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就规定定点医药机构违规使用基金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要退回医保。所以,依据实体法执行行政处罚案件没收非法所得时,应先行履行退还手续,退还医保基金,然后才能没收剩余款项收缴国库。
本案,开封市场局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汴市监综执责退〔2023〕6号),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610091.4元,此举强于其他部门(喊话济南卫健委:没收前能否退回医保基金)。但当事人未能在限定的时间内予以退款后予以了全部没收PG电子官方网站。说明医院既没有退还患者多支付价款,也没有退还医保部门基金,没有达到保护医保基金的目的,本该弥补基金损失的金额交到了财政罚没专户,出于保护开封市全体参保人员的利益的想法,应该告知一下开封市医保局,由该部门向医院追回违规使用的基金。说明当地“三医联动”不足。